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农 业 厅 文 件
桂农业发[2001]100号
各地、市、县(区、郊区)农业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省间调运检疫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 调运检疫 管理 通知
抄 报:农业部
抄 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抄 发:各地、市、县(区、郊区)植物检疫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01年 11月22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植物省间调运
检疫委托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管理,规范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份)》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植物检疫站。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根据本办法对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区、郊区)植物检疫站,委托办理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未经委托的各级植物检疫站不得办理省间调运检疫签证。
第三条 各地、市、县(区、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农业生产安全,防止危险性病虫草传播蔓延,促进贸易发展的原则,积极改善所属植物检疫站的工作环境,创造条件申请委托。
第四条 自治区植物检疫站负责全区省间调运检疫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组织业务培训,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被委托的植物检疫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同级编委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享有独立的植物检疫执法权。
(二)必须具备四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检疫员必须经过全区统一培训,熟悉植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植物检疫检验技术。
(三)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具备独立的、达标的检疫检验室(见附件)及相关除害设施。
(四)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检疫单证,检疫单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凡符合委托条件的植物检疫站可以向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填写《委托申请书》。各级植物检疫站经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自治区植物检疫站。由自治区植物检疫站对各申请单位逐一审核和组织实地考察,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委托书》。
第七条 被委托植物检疫站的权利与职责
(一) 使用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植物检疫专用章的检疫单证。
(二) 对外省调入本地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调入后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三) 受理辖区内调出本自治区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报检,实施检疫检验,监督除害处理,签发省间调运检疫证书。
(四) 实施检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检疫费。
(五)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管理规定》(桂检字[1997]第1号)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委托期限为2年。在委托期间,能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认真履行委托职责,期满经审查合格的,可重新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委托书》。如发现被委托植物检疫机构变更的、因人员调动缺少必要的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失误的、拒绝履行应尽职责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自治区植物检疫站立即终止委托,收回《委托书》和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检疫检验室达标验收标准
一、仪器设备22种。生物显微镜、双目解剖镜、离心机、光照培养箱、超净工作台5种必备,其他仪器最少二种以上。
仪器设备名录
|
名 称
|
数量
|
名 称
|
数量
|
|
生物显微镜
|
1
|
水浴锅
|
1
|
|
双目解剖镜
|
1
|
电炉
|
2
|
|
离心机
|
1
|
1/100电子天平
|
1
|
|
光照培养箱
|
1
|
微波炉
|
1
|
|
超净工作台
|
1
|
植物样品粉碎机
|
1
|
|
电热干燥器
|
1
|
酸度计
|
1
|
|
电热恒温箱
|
1
|
恒温水(气)浴振荡器
|
1
|
|
电冰箱
|
1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
|
|
高压灭菌锅
|
1
|
实验台
|
2
|
|
照相机
|
1
|
药品柜
|
2
|
|
分析天平
|
1
|
标本柜
|
2
|
二、有独立的检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内部电配套,仪器定位。
三、检验室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上墙,有仪器、工具和药品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以上三条指标全部合格者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