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同意(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申请引进区外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引种的品种已通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审定,且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其推广范围包含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请引种的品种已通过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一年以上的引种试验。
六、申报材料目录
1、《广西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申请书》(2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广西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申请书》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安排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水稻、玉米2-3年,西瓜、甘蔗、大豆等1-2年),汇总试验结果提交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发布公告并签发批准文书;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试验、评审、公示时间除外)。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试验、评审、公示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