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审批办事指南8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1年生作物不得少于1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2年。
四、行政审批数量
数量限制
省级审批限量表
单位:公斤、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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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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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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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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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麦、玉米、豆类、谷类、高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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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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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作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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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花生、甘蔗、棉、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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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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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科(如番茄等)、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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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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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笋、椰菜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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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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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菜、瓜菜(黄瓜、苦瓜等)甘蓝、洋葱、菜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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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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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菜豆、菠菜、胡萝卜、豌豆、白云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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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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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类(如苹果、柑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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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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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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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花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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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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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本花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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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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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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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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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油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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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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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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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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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引种单位每年按计划用种量进行申报,同一单位每种只能申报二次,特殊情况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2、审批限量以表中类别栏所列作物种类为单位计算,如引进西瓜种子无论品种多少,同一单位一次申报和审批限量为500公斤。
3、申报引进种苗没有审批限量的,审批单位应当参照表中相似种类(非特殊类别)的标准审批。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引种单位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之前提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申请;
2、引种前制定好种子、苗木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3、办理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表》(3份);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
3、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1份);
4、首次引种的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1份);
5、再次引种的,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进口植物种苗疫情监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七、申请表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电话:0771-5595640)农业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人员组织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和风险分析,也可实地核查;
3、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的,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批准文书,由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送达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审批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风险分析时间除外)。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风险分析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1、收费标准:
直接用于销售的种苗:按货值2%收取;最低值150元/批次;
引进生产原材料的种苗:按货值1%收取,最低值80元/批次;
引进少量试种种苗:以商业为目的引进,100元/批次;以科研、教学为目的引进,50元/批次。
2、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7〕154号)。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