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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审批办事指南9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 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3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当场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当场说明理由。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附件1: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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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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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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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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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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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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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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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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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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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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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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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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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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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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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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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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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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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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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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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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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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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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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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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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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检疫员: (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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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范本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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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单位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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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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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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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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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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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竹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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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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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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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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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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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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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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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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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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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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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省(市、区)长沙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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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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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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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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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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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子金优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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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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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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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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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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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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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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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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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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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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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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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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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上林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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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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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检疫员: (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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