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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农业厅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植物检疫)3


来源:广西植物保护网     2009-4-27 15:54:38     点击量: 次      【 】 【打印】 【关闭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审批办事指南9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2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12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200471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 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3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当场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当场说明理由。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附件1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调运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联系人

调出单位名称

地点

 省(市、区)   

序号

品称名称

数量(公斤/株)

1

2

3

4

5

6

计划调入时间

   

计划调入地点

        县(市、区)

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人:

检疫员:                             (检疫专用章)

                                         

                 


附件2:范本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200788

调运单位名称(章)

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

法人代表

张三

单位地址

南宁市新竹路188

邮政编码

530022

电话/传真

0771-1234567

联系人

赵五

调出单位名称

长沙种子公司

地点

湖南  省(市、区)长沙  

序号

品称名称

数量(公斤/株)

1

水稻种子金优207

4000公斤

2

柑桔苗

10000

3

4

5

6

计划调入时间

 20079

计划调入地点

  南宁上林县(市、区)

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人:

检疫员:                             (检疫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