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防治合作组织的管理,提升我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能力和整体防控水平,我站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社会公众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反馈给广西区植保总站。
联系电话:07715854244.
广西区植保总站
2009年1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
防治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实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贯彻“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重要手段,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工作,提升病虫害专业化防控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植保技术服务向作业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以下简称防治合作组织)是指依据农业植保部门制订的防治策略与技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农民或种植业者提供病、虫、草、鼠、螺害等农业有害生物专业防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防治合作组织包括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农作物专业防治合作社、村级植保综合服务社区等服务组织。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植保技术服务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治合作组织的发展,加强培训指导力度,大力推广高效、安全、环保的农药和先进适用植保机械,实行科学用药;并大力扶持运行规范、自我发展、有生命力的防治合作组织,不断拓宽病虫专业化防治的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努力提升病虫防治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病虫专业化防治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五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加强领导、加大自身投入,规范管理,强化服务,逐步提升专业化防治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人主体,股本清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并经工商注册登记。
(二)有与其专业化防治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能在植保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基本的病虫调查,开展植保技术咨询与服务。
(三)有与其专业化防治服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农药、施药器械仓库等仓储条件。农药、施药器械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四)有与其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化防治服务承诺书》、《专业化防治作业与安全操作规程》、《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服从各级农业植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防治合作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服务报酬原则上参照指导价格收取。
服务指导价由当地农业植保部门根据近两年病虫发生实际、农药施用等具体情况提出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突发性、流行性和暴发性病虫害,服务报酬由防治合作组织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十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依据当地农业植保部门提出的防控技术开展防治,做到适时、科学、安全、有效,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一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服务方式和专业化防治技术规程进行服务。
第十二条 防治合作组织在进行专业化防治前,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专业化防治服务协议”,明确防治指标、防治时间、防治水平、防治效果调查方法和收费等事项,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服务对象的田间防治档案,详细记录防治过程、防治效果等情况,完善病虫防治可追溯制度。
第五章 用药规范
第十四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农业植保部门提供的防治技术和推荐品种选择农药,严格选用已取得农药登记的合格农药产品,并按照其所登记的作物和防治对象使用。
严禁选用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
第十五条 防治合作组织购买农药时,应当注意产品生产日期、“三证号”和产品标签,保证农药质量,并索取购药凭证或发票,建立相关台帐。
第十六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选用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农药和植保知识的身体健康的技术人员配制农药。
配制农药应在远离饮用水源和居民点的地方进行,严禁用手直接拌药,严禁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或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配制农药。
第十七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根据农业植保部门提供的病虫情报、防治技术,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用药品种和施药时间,适时施药。
第十八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十九条 防治合作组织开展防治作业时,应注意确保其它作物以及蚕桑、蜜蜂、鱼虾等的安全。
第六章 施药器械选用
第二十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通过“3C”认证的施药器械。
第二十一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施药器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施药器械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 机手选择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选择经当地农业植保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为机手,并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与机手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向机手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教育机手遵守如下规定:
(一)配药和施药时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严禁吸烟、饮水和进食。
(二)施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以防渗漏;施药时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喷头。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三)工作完成后应当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漱口,有条件的应当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四)机手每天喷药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应当两人轮换操作,连续施药三至五天应当停休一天。
(五)皮肤损伤未愈者及其它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不得施药。
(六)施药人员出现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医。
第二十六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和医务人员对机手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机械操作使用、农药的安全使用、农药中毒自救等技术。
第二十七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组织机手每年定期检查身体一次,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条例及政策,对机手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八章 防效保障
第二十八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植保部门的病虫害防治意见,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适期完成防治作业,保证防治效果。
第二十九条 每次防治结束后适期内,防治合作组织应当派专人对防治效果进行检查,对危害仍超过防治指标的田块,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防治效果参照农业植保部门制定的防治指标及防治标准估算。发生较难防治的流行性、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防治效果难以确定的,参照当地周边未参加专业化防治服务农户的自防效果估算。
第三十条 防治合作组织应当建立田间防治档案。防治档案应当包括天气状况、作物种类、生育期、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兑水量、喷药量、施用面积、田间状况、防治效果、安全性等内容,形成服务的可追溯制度。
第九章 纠纷裁决
第三十一条 当茬作物防治结束后,服务对象对防治效果提出异议的,防治合作组织应当主动与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形成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评估小组由相关专业专家和当地乡(镇)农技人员等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防治合作组织给予扶持。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规范的防治合作组织优先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不接受当地农业植保部门的技术指导,服务不规范的防治合作组织,一经查实,不得享受任何有关扶持政策,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防治合作组织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